(2016)豫0191民初14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郑州远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上上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远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上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4351号原告郑州远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齐力阎乡耿河西街43号。法定代表人连国平。委托代理人刘晓建,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上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166号A、B塔楼5层511室。法定代表人冯世雷。原告郑州远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上上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法院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依法进行了多次送达后仍无法送达。法庭告知原告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但原告一直未能提供。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也未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也不同意向被告公告送达,致本案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被告,本院亦无法核实被告身份,视为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州远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59元,全部退回原告郑州远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常美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亚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