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执2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江苏祥鸿泰和棉纺织有限公司、何作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江苏祥鸿泰和棉纺织有限公司,何作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22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组织机构代码证91320913586656145J,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南路236号。负责人:曹晖,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祥鸿泰和棉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2345678-9,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南翔路199号。法定代表人:何作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作铭,男,1986年1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祥鸿泰和棉纺织有限公司���何作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3)盐商初字第0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740470.72元给申请人且江苏祥鸿泰和棉纺织有限公司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巍峰审 判 员 冯玉栋代理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 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