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03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广西信立康药业有限公司与陆虹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信立康药业有限公司,陆虹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403民初1450号原告广西信立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工业园区星宇路1号东辉纺织基地D-1地块。法定代表人李歆妍,股东。委托代理人李慧聪,公司员工。被告陆虹羽,女,199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工作,身份证住址梧州市万秀区,住梧州市万秀区。原告广西信立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立康公司)与被告陆虹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信立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慧聪,被告陆虹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信立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不需要支付被告双倍工资差额7510.86元。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不存在超过期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2015年6月23日,被告受聘到原告公司工作,原告要求与被告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3个月,但被告认为三年劳动合同期限过长,借口考虑一下拖延,公司多次催促,被告却一直推拖,至2015年12月份,原告发现被告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才要求签订,所以不签劳动合同,责任在于被告,与原告无关。二是被告工作懈怠,恶意索赔,被告在工作中不积极,经常迟到、请假,且多次失职,原告出于人性化考虑,并没有将其辞退。2016年2月被告提出辞职,是蓄意索赔的表现,被告的动机不纯,且其离开公司时并没有按规定交回工作证。三是被告与多家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被告采取在多家用人单位工作一段时间就离职的方式索赔,其品行不端,对社会影响不良。综上,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证明其机构具有主体资格;2、梧劳人仲案字(2016)第1260号劳动仲裁裁决书及其送达回执复印件各2份,证明该劳动争议案已经仲裁及劳动仲裁裁决书送达当事人的时间事实;3、《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双方于2015年12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4、《辞职申请审批表》复印件1份,工资表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对员工管理的事实。被告陆虹羽辩称,原告所诉被告曾是该公司员工及2015年12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属实。但原告所诉被告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懈怠、迟到不是事实。被告于2015年6月23日到被告公司工作,被告多次提出要求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因为要购买社保,但原告没有同意,直至2015年12月1日才为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不服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经过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梧劳人仲案字(2016)第1260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支付被告2015年7月23日2015年11月30日双倍工资差额7510.86元,被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情况;2、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工资条复印件1份,银行对账单位复印件1份、工行查询单复印件8份、聊天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领取得资及工资构成的事实;3、《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离职申请书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工作,后申请辞职的事实。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一、被告入职信立康公司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在于哪一方?二、原告应否支付被告2015年7月23日至2015年11月30日双倍工资差额7510.86元?双方当事人围绕上述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经过开庭质证,被告陆虹羽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工资条不是原来经被告签字确认的,但对该工资条的打印件载明的工资数额表示没有异议,认为原告没有与被告签订合同,也不为被告缴纳失业保险费,属有过错。原告对被告陆虹羽提交的证据1、2、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本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认证如下:对当事人双方确认的书证予以采信;对双方提出异议的书证,因与双方诉辩事由具有一定关联性,本院亦作为定案的参考依据。依据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案件的法律事实如下:2015年6月23日,被告陆虹羽受聘到信立康公司工作,岗位是财务助理,2015年11月调整为采供员。双方约定被告试用期三个月,被告自入职后至2015年11月30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有证据证明,被告试用期工资为岗位工资、全勤奖及餐补构成,从2015年10月起,被告陆虹羽转正后工资为岗位工资、技能工资、社保补贴、绩效工资、全勤奖及餐补构成。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2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1份,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同日,被告在《自愿放弃在公司购买社保声明》上签字,同意原告将公司承担的部分社保费通过工资发放到被告账户。2015年7月份至2015年11月,被告陆虹羽工资为2175元、2160元、2155元、2200元、2160元。扣除餐补及社保费补贴等福利后分别为1875元、1890元、1895元、1500元、1450元。2016年2月26日,被告填写了《离职申请审批表》,经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因工资差额的补偿问题发生纠纷,被告陆虹羽于2016年6月6日向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6年8月2日,该仲裁委作出梧劳人仲案字(2016)第126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广西信立康药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陆虹羽2015年7月23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共7510.86元;二、驳回申请人陆虹羽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原告认为,裁决书裁决原告补偿被告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被告陆虹羽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拖延和不同意,原告已多次催促被告签订合同均没有结果;其次,被告工作懈怠,恶意索赔,被告的动机不纯,且其离开公司时并没有按规定交回工作证;三是被告与多家用人单位发生工劳动纠纷,被告采取在多家用人单位工作一段时间就离职的方式索赔,其品行不端,对社会影响不良。但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据证明被告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被告认为,原告不与陆虹羽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应对被告予以补偿双倍工资差额,认为仲裁裁决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当事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陆虹羽于2015年6月23日入职到信立康公司工作,岗位职务是财务助理,后变更为采供员。被告陆虹羽为原告提供劳动,原告按月支付被告陆虹羽的工资,有原告提供的工资表为证,双方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2015年6月23日至2015年11月30日,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不需要支付被告陆虹羽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510.86元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规定精神,原告依法应当从建立劳动关系时起1个月内,即于2015年7月23日前与陆虹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至2015年11月30日,原告已超过1个月不与陆虹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精神,原告应当支付陆虹羽双倍工资差额,即以陆虹羽月收入扣除餐补、社保费等福利补贴后为:7510.86元[(1875元÷21.75天×9天)+1890元+1895元+1500元+1450元=7510.86元]。因此,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且与法律有冲突,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十条、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广西信立康药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原告广西信立康药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陆虹羽2015年7月23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510.86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广西信立康药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善坚附:适用的法律法规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point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