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袁执字第2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刘世亮、��其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亮,陈其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袁执字第22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世亮,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陈其庚,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世亮与被执行人陈其庚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138903元,尚有138903元未执��到位。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其庚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陈其庚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赣C×××××小型汽车,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对其档案进行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本院无法进行处置。目前被执人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 建 军审 判 员 ���曾火根代理审判员 肖 家 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