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6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郑顺与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尚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顺,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尚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6565号原告:郑顺,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斌(特别授权),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佳川(特别授权),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轻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99701L。法定代表人:彭永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俊超,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尚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长寿路91号1幢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540999624。法定代表人:邹德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顺诉被告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尚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顺负担(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许武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