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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夕宝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夕宝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2刑初224号公诉机关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夕宝,务工。2016年2月2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城市看守所。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公刑诉(2016)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夕宝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于2016年8月26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鞠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夕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杨夕宝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鲁Q×××××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诸城市境内石埠子-孟疃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孟疃高速公路口南侧路段处时,因未安全、文明驾驶,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实行分道通行,与行人无名氏相撞,致无名氏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夕宝驾车逃逸,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2月29日,被告人杨夕宝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夕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办案说明、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等,证人吴某的证言,诸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交通职业学院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夕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夕宝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夕宝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肇事车辆已入的强制保险可以保证被害方的部分赔偿,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夕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梅人民陪审员  狄明德人民陪审员  高兰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