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04民初13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邹士伟与广东特易购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圣地分公司、广东特易购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初1303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士伟,广东特易购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圣地分公司,广东特易购商业有限公司,邹士伟,广东特易购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圣地分公司,广东特易购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13037号原告:邹士伟,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广东特易购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圣地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负责人:何红娟。被告:广东特易购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士伟诉被告广东特易购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圣地分公司、广东特易购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追加涉案产品的生产者为被告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士伟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邹士伟负担。审 判 长  崔 玉代理审判员  钟尉函代理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