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3执34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一海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马鹿沟镇下二道岗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一海,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马鹿沟镇下二道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3执34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一海,男,1949年12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马鹿沟镇下二道岗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廉永吉,系下二道岗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刘一海与被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马鹿沟镇下二道岗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长民二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执行131000元,剩余执行款149000元,被执行人对该义务未予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马鹿沟镇下二道岗村民委员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丰慧荣审 判 员 王春林代理审判员 高 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熊化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