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行终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巩掌运诉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确认听证结论违法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巩掌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行终22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巩掌运。上诉人巩掌运因诉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确认听证结论违法一案,不服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9行初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巩掌运上诉称,其于1963年7月在正宁县搞社会主义教育运动,1964年2月18日经县政府组织部批准是干部,1964年10月社教期间应征入伍,1969年退伍后参加赤脚医生工作,1970年10月调嘉峪关市酒钢烧结厂炼铁厂当工人,1997年3月退休,退休至今继续从事医疗个体工作,从未间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连续计算工龄,因未连续计算工龄造成损失366000元,应予补发,因此事上访造成特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请法院确认嘉峪关市人社局作出的嘉人社函字(2014)2号听证结论违法。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项的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上诉人巩掌运请求确认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嘉人社函字(2014)2号《关于巩掌运信访事项听证会的听证结论》违法,该结论是针对巩掌运对自己工龄计算存在异议,进行上访后嘉峪关市人社局作出的,属于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对该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不予受理。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巩掌运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克祥代理审判员 任少鹏代理审判员 赵静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朵利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