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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执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2016)赣0102执963号南昌市东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南昌市东湖区嘉合源酒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东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昌市东湖区嘉合源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2执963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东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小金台6号,组织机构代码:74606365-7。法定代表人:XX涛,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南昌市东湖区嘉合源酒店,住所地:南昌青山南路606路。法定代表人:陶柱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2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罚款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50元,上述执行款合计4050元,另应承担执行费50元。且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昌市东湖区嘉合源酒店银行存款4100元及相应利息;二、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上述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少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 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