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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王飞、威海同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威海同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1执470号申请执行人:王飞等。被执行人:威海同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永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艺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