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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执补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夏元君与邵阳市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元君,邵阳市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补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夏元君,女,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五丰铺镇田心路。被执行人邵阳市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邵阳县塘渡口镇。申请执行人夏元君与邵阳市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调解书的确认及申请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7371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执行内容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周洪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琳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