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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81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金国、侯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国,侯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822号申请执行人赵金国,男,195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平县。被执行人侯海军,男,196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赵金国诉侯海军民间借贷纠纷的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241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走访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周边群众,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人民法院的调查结论书面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仍有2000000元未受偿。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2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志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