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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蒲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1077号原告:梁某某,女。被告:蒲某某,男。原告梁某某诉被告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喜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二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