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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正中信贸易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正中信贸易实业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方月煤业有限公司,宁夏众邦煤业有限公司,平罗县国宾煤业有限公司,沈洪彦,王金香,马月勤,马慧敏,刘永珍,王淑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民初118号申请人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义学,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宁夏正中信贸易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洪彦,宁夏正中信贸易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石嘴山市方月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月勤,石嘴山市方月煤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宁夏众邦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哈江鹏,宁夏众邦煤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平罗县国宾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兵,平罗县国宾煤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沈洪彦,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宁夏正中信贸易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王金香,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被申请人马月勤,女,1964年2月17日出生,回族,石嘴山市方月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马慧敏,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回族,个体。被申请人刘永珍,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申请人王淑林,女,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申请人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正中信贸易实业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方月煤业有限公司、宁夏众邦煤业有限公司、平罗县国宾煤业有限公司、沈洪彦、王金香、马月勤、马慧敏、刘永珍、王淑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上述被申请人价值41751193元的财产或相应存款。并提供了信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夏正中信贸易实业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方月煤业有限公司、宁夏众邦煤业有限公司、平罗县国宾煤业有限公司、沈洪彦、王金香、马月勤、马慧敏、刘永珍、王淑林价值41751193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伟审判员  谭雯审判员  赵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微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