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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6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罗宏果与叶桂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6352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宏果,叶桂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4民初6352号原告:罗宏果,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福州,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激文,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桂兴,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罗宏果与被告叶桂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宏果的诉讼代理人覃福州、邓激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桂兴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宏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房屋首期款8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2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7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横六街7号三楼的物业出售给原告,总价款30万元,原告在签订合同之日支付首期款8万元,在签订合同60天内办理过户手续,剩余款项在过户当天付清。合同还约定被告须在签订合同60日内将房屋关于租约的细致内容与原告交接好,如逾期,每逾期一天,被告按原告已付款的1%支付违约金,逾期15日,则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不久,被告的房屋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查封,被告不再按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也不将原告支付的首期购房款退还,严重侵犯原告利益。被告叶桂兴承认原告罗宏果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称其现在资金周转困难,需要时间筹钱,希望原告能给予宽裕时间筹款。本院认为,叶桂兴承认罗宏果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罗宏果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罗宏果与叶桂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罗宏果已按合同约定向叶桂兴支付了首期房款,但叶桂兴一直未协助办理登记过户登记,且涉案房屋于2015年9月30日被本院查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叶桂兴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罗宏果要求叶桂兴返还首期房款8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12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桂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宏果退还首期房款80000元;二、被告叶桂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宏果支付违约金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被告叶桂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丽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