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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终2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宋花、江阴金海丰法兰有限公司与青岛韩亚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花,江阴金海丰法兰有限公司,青岛韩亚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20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花。委托代理人:周仁华,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金海丰法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工业园区周西村龙云路。法定代表人:黄雪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良卫,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青岛韩亚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莱西市姜山镇岭前村。法定代表人:赵东浩,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宋花因与被上诉人江阴金海丰法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韩亚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周商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宋花于2016年9月18日以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已经庭外自行和解为,并就一审判决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宋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宋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034元,减半收取6017元,由上诉人宋花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钱 菲审 判 员  朱光烁代理审判员  王俊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久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