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9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郭欣宜与郭鹏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951-5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汉族,居民,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法定代理人高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母亲及法定监护人。被执行人郭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榆中民一终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某在某某火车站有工资、奖金及津贴收入,其账户为在中国某某银行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某在中国某某银行账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培 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王二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 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