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91民初17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市新建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办事村西北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威海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新建住宅开发有限公司,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办事处西北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威海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784号之一申请人:威海市新建住宅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素清,董事长。被申请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办事处西北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建国,主任。被申请人:威海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向阳,董事长。原告威海市新建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办事处西北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威海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位于威海市宫松岭路278-5号楼的13套房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500万元)。申请人提供其名下威高国用(2011)第5号520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依法应当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自愿以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威海市新建住宅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威高国用(2011)第5号、坐落于威海市文化二路北、古寨东路东的520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蔡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