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民终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忠义与昌吉公路管理局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忠义,昌吉公路管理局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民终10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忠义,男,1954年1月3日出生,现住昌吉州阜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才,新疆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吉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昌吉州昌吉市.法定代表人:木拉提·买合木提,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国宽,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现住昌吉州昌吉市.委托诉讼费代理人:蒋玉红,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忠义因与被上诉人昌吉公路管理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阜康市人民法院(2016)新2302民初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忠义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忠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忠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2.5元,由上诉人马忠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 明代理审判员 周美蓉代理审判员 赵瑞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丹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