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403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与杨志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杨志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198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园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079958818。负责人:蔡仕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时坤,该公司职员。被告:杨志斌,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东苑南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0965642U。负责人:邹永宏。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诉被告杨志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杨志斌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林和利审 判 员  杨 瑛人民陪审员  梁国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雅婷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定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