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783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刘朝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盗窃罪等张小健犯盗窃罪、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阳,张小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83刑初21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朝阳,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建瓯市,案发前租住于建瓯市。2003年2月27日因犯强奸罪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建瓯市看守所。被告人张小健,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建瓯市。199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建瓯市看守所。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以瓯检诉刑诉(2016)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朝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盗窃罪,被告人张小健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梁校出庭支持公诉,建瓯市公安局民警周某出庭作证,被告人刘朝阳、张小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非法持有毒品罪2016年3月9日10时许,建瓯市公安局民警在建瓯市朱家巷巷子口处抓获被告人刘朝阳,后依法搜查刘朝阳位于建瓯市中山路386号的住宅时,现场扣押疑似甲基苯丙胺(冰毒)的透明晶体净重557.3克,经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透明晶体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二、盗窃罪2016年2月8日凌晨,被告人张小健伙同被告人刘朝阳到被害人黄某乙位于建瓯市富沙山庄64号的家中二楼,从保险箱中盗走“欧米茄”手表一只、女式钻戒二枚及项链一条、项坠一个及现金人民币3000元。经建瓯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男士“欧米茄”手表价值人民币21442元,女式钻戒(型号规格为AU750,D0.318ct六爪,重量1.76克)价值人民币6700元;女式钻戒(型号规格为AU750,D0.041ct,重量1.17克)价值人民币1054元,项链价值人民币30元,项坠价值人民币200元。2016年3月9日,被告人张小健在建瓯市芝山西大街满堂巷14号被建瓯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朝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朝阳、张小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朝阳、张小健二人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朝阳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朝阳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及事实均不持异议。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其辩解称:其没有参与实施盗窃,不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小健辩解称:其没有盗窃,涉案的男式“欧米茄”手表是其购买的,女式钻戒及项链等物品是别人抵押给其的。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罪2016年2月8日,被告人刘朝阳伙同被告人张小健通过掰断一楼窗户防盗网的方式潜入被害人黄某乙、黄某丙夫妻二人位于建瓯市富沙山庄64号的家中,将二楼房间内的保险柜撬开,盗走保险柜内的“欧米茄”男式手表一块、女式钻戒二枚、装饰品项链一条、钯金项坠一条、现金3000元以及金手镯、金戒指等财物。2016年3月9日11时许,被告人张小健在建瓯市芝山西大街满堂巷14号的家中被建瓯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小健家中扣押了被盗的“欧米茄”男式手表一块,从被告人张小健位于建瓯市河边238号的店铺内扣押了被盗的女式钻戒二枚、装饰品项链一条、钯金项坠一条。案发后,上述被扣押的物品均已发还被害人。经建瓯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欧米茄”男式手表价值人民币21442元;被盗的二枚女式钻戒中,其中一枚女式钻戒(型号规格为AU750,D0.318CT六爪,质量为1.76克)价值人民币6700元,另一枚女式钻戒(型号规格为AU750,D0.041ct,质量为1.17克)价值人民币1054元;装饰品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30元;钯金项坠一条价值人民币200元。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6年3月9日9时许,建瓯市公安局民警在建瓯市朱家巷巷子口处抓获被告人刘朝阳,后依法搜查刘朝阳位于建瓯市中山路386号的租住处时,发现一个铁皮桶内装有疑似甲基苯丙胺(冰毒)的透明晶体共计14袋,透明晶体净重557.3克。经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透明晶体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案发后,涉案的毒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8日其位于建瓯市富沙山庄64号家中二楼起居室的保险柜被人撬开,保险柜内的“欧米茄”男式手表一块(编号84571404)、女式项链、白金钻戒、现金3000元以及金手镯、金戒指等财物被盗。2016年2月26日其到建瓯市解放路钟表维修店更换手表电池时,通过钟表店的老板得知就在其到店前的十几分钟有一名中年男子拿着一块欧米茄手表到店中,钟表店老板有对该欧米茄手表进行拍照,其通过对钟表店老板所拍的照片进行观察对比后发现该欧米茄手表就是其2016年2月8日家中被盗的那块手表,并对钟表店老板手机所拍摄的手表照片进行拍照。2、被害人黄某丙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8日其位于建瓯市富沙山庄64号家中遭窃,其有两枚钻戒以及白金项链被盗。3、被害人黄某丙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黄某丙辨认,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小健店铺内查扣的两枚女式钻戒及女式白金项链是被害人黄某丙2016年2月8日家中被盗的。4、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建瓯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的民警,系本案的侦办民警之一。2016年3月9日建瓯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被告人张小健的家中将其抓获,并在张小健家中查获了被害人黄某乙被盗的“欧米茄”男式手表。5、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建瓯市解放路252号开钟表维修店,2016年2月26日下午2点左右,张小健拿了一块蓝色表盘的欧米茄手表到其店中加长表带,其有对该块手表进行拍照。张小健走后的十几分钟,有一名男子(被害人黄某乙)到其店中更换手表电池,在聊天过程中其告诉该男子刚才修了一块欧米茄手表并将拍摄的手表照片给该男子看,该男子看了照片后用手机对照片进行了拍照。6、证人林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小健就是2016年2月26日拿着一块银色表带、蓝色表盘的欧米茄手表到其店中加长表带的男子。7、证人卓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刘朝阳的朋友,刘朝阳所租住的建瓯市中山路386号四楼的房子是2016年3月初其帮助联系租下的。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4日被告人刘朝阳经人介绍租下了其位于建瓯市中山路386号四楼的一个房间。9、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在建瓯市西大街河边238号开“龙茶记”茶庄,2016年1月底其有将茶庄二楼的两个房间租给其朋友张小健开古董店。10、证人黄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小健就是租其位于建瓯市西大街河边238号二楼房间的男子。11、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经营金店,2016年正月初十(2月17日)左右,被告人张小健有拿一团熔在一起的金器到其金店里卖,该团金器里有女式项链和女式戒指。其将该团金器收购后过几天便拿到福州去卖掉了。12、证人谢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小健就是到其店里卖金器的男子。13、被告人刘朝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2月初的一天其在福州向一个外号叫“阿古”的男子购买了约560克冰毒,上述冰毒用14个白色透明塑料袋分装,全部装在一个红色铁皮桶内,其将装有冰毒的铁皮桶带回建瓯市中山路386号的租住处,后陆续吸食了一些冰毒。2016年2月初的一天,其和张小健到建瓯市汽车站附近的一户人家,从该户人家的后门处将一楼窗户的不锈钢(防盗网)掰断,之后进入该户人家的二楼房间,用随身携带的铁棍将房间内的保险柜撬开后盗走保险柜内的金手镯、金戒指及现金3000元等财物盗走。14、被告人刘朝阳的辨认笔录证实,张小健是与其一同参与盗窃的男子。15、被告人张小健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否认涉案赃物是其盗窃的,并辩解称“欧米茄”男式手表是其在2016年3月6日上午10时至12时左右以60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的,其中的5000元是其到建瓯市西大街农村信用社ATM机上取款支付的;女式钻戒二枚和项链两条是其女友“薇薇”抵押给其的。16、提某、提取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证人林某于2016年2月26日所拍摄的张小健拿到其店铺加长表带的手表照片进行了提取,照片中的手表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小健家中扣押的手表一致。17、接受证据清单证实,被害人黄某乙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其被盗的“欧米茄”男式手表的证书,证书显示该手表的编号为84571404;被害人黄某乙还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其所拍摄的钟表店老板(林某)手机内的其被盗“欧米茄”男式手表的照片。18、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向建瓯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调取了2016年3月6日8时至14时,建瓯市农村信用社城关分社ATM取款机监控录像及取款5000元的账户信息。19、建瓯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说明证实,经公安机关调取2016年3月6日建瓯市农村信用社城关分社ATM机取款监控录像及取款信息,均未发现张小健当日有取款交易记录。20、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的地点及现场状况,其中被害人黄某乙、黄某丙家中一楼后门杂物间的窗户上所安装的防盗网有两根铝合金条缺失,形成一个缺口,二楼保险柜柜门边沿损坏有不规则撬痕。21、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照片、称重照片证实,建瓯市公安局民警于2016年3月9日对被告人张小健位于建瓯市西大街河边238号的店铺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了女式钻戒二枚、女式项链二条、吊绳一条、老虎钳一把、“T”字型开锁工具一套、假发一个、白色手套一双等物品。建瓯市公安局民警于2016年3月9日对被告人张小健位于建瓯市芝山西大街满堂巷14号的家中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了“欧米茄”男式手表一块(编号84571404)。建瓯市公安局民警于2016年3月9日对被告人刘朝阳位于建瓯市中山路386号的租住处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了开锁工具一套以及一个铁皮桶内装有疑似甲基苯丙胺(冰毒)透明晶体14袋,透明晶体经称重净重共计557.3克。22、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证实,经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朝阳位于建瓯市中山路386号的租住处现场扣押的净重557.3克透明晶体为毒品甲基苯丙胺。23、建瓯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欧米茄男式手表、女式钻戒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被盗的“欧米茄”男式手表价值人民币21442元;其中一枚女式钻戒(型号规格为AU750,D0.318CT六爪,质量为1.76克)价值人民币6700元;另一枚女式钻戒(型号规格为AU750,D0.041CT,质量为1.17克)价值人民币1054元;装饰品项链价值人民币30元;钯金项坠价值人民币200元。24、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欧米茄”男式手表一只、女式钻戒二枚、装饰品项链一条、钯金项坠一条发还给被害人。25、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3月9日9时许,被告人刘朝阳在建瓯市朱家巷巷子口处被建瓯市公安局民警抓获。2016年3月9日11时许,被告人张小健在建瓯市芝山西大街满堂巷14号的家中被建瓯市公安局民警抓获。2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朝阳、张小健的自然身份情况。27、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刘朝阳于2003年2月27日因犯强奸罪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1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6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小健于199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4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8、视频录像证实,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被告人刘朝阳所作的第四次讯问笔录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以及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朝阳的租住处对涉案毒品进行扣押和称重的情况。对被告人刘朝阳、张小健提出的二人未到被害人黄某乙、黄某丙家中实施盗窃的辩解意见以及被告人张小健提出涉案的“欧米茄”男式手表是其购买的、女式钻戒及项链是别人抵押给其的辩解意见,经查:(1)证人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提某、照片证实被告人张小健于2016年2月26日将其盗得的“欧米茄”拿到林某的钟表维修店维修,且林某对该手表进行了拍照;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建瓯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说明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了2016年3月6日建瓯市农村信用社城关分社ATM机取款监控录像及取款信息,均未发现张小健当日有取款交易记录。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张小健关于涉案“欧米茄”男式手表是其在2016年3月6日向他人购买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2)被告人刘朝阳在侦查阶段关于其伙同张小健到建瓯市汽车站附近一户人家掰断防盗网进入家中后撬开二楼保险柜实施盗窃的供述与案发现场的勘验检查情况相一致。(3)被害人黄某乙、黄某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盗“欧米茄”男式手表的证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二被害人家中的一块“欧米茄”男式手表、二枚女式钻戒及女式项链等财物被盗,其中被盗的“欧米茄”男式手表的编号为84571404,与在被告人张小健家中被查扣的手表编号一致;被告人黄某丙被盗的二枚女式钻戒及女式项链与在被告人张小健店铺中被查扣的女式钻戒及女式项链一致。综上,全案的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刘朝阳、张小健共同入户窃取了被害人黄某乙、黄某丙家中保险柜内的涉案财物,被告人刘朝阳、张小健提出的相关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朝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达557.3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刘朝阳、张小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能成立。在二被告人共同实施的盗窃犯罪中,二人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该起中二被告人系入户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朝阳归案后对其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尚能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故对该项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朝阳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朝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9日起至2032年3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张小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维克人民陪审员  谢 蕙人民陪审员  柯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培眉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