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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2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2民初1232号原告杨某某,女,土族,生于1982年4月1日,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胡永录,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男,土族,生于1978年2月19日,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石玉宏审 判 员  王应武人民陪审员  吕永存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