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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财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雷某某与被申请人郭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文雨,郭殿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财保130号申请人雷文雨,现住扶余市增盛镇兴发村,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郭殿力,43岁,现住扶余市,电话159XX****XX申请人雷文雨诉被申请人郭殿力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申请人雷文雨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殿力名下的×××号普通霸道客车车籍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郭殿力名下的×××号普通霸道客车车籍予以扣押二、在扣押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如需要解除对车辆的扣押,可以提供相应的反担保。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家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苗光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