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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李琳与张家口市知行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琳,张家口市知行会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民初1351号原告(并案被告):李琳,男,199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孔建安,张家口市君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并案原告):张家口市知行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五一东大街32号张家口市电大院内6号楼执知行大厦。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秀燕,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并案被告)李琳与被告(并案原告)张家口市知行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行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相关规定,本案并入原告知行公司诉被告李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此案并入(2016)冀0702民初1327号案中一并审理。审判员  武剑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 璐附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解释》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有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审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