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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执1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周玉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周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3执1425号申请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魏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成江,男,生于1991年12月2日,汉族,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新泰市。被执行人周玉强,男,生于1965年1月5日,回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执行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与周玉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2016)鲁0113执1425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周玉强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20137.7元及利息,本次已执行并过付申请执行人0元,未执行20137.7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113执1425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兆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