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1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冯吉明与高元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吉明,高元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1执494号申请执行人:冯吉明被执行人:高元章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921民初4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元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高元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塔县支行账户存款30349元至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永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