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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0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吕航与韩韵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航,韩韵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0551号原告吕航,女,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韩韵萌,女,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航与被告韩韵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航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韦纯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半交纳25元,由原告吕航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傅文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少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