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民申2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21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男,195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某、李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廊民一终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某某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理由如下:一、原审判决没有查明损失数额。因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翻建自家房屋过程中多次阻挠施工,将胡同堵住,不让申请人从被申请人房屋东侧胡同通行,造成申请人建房无法运输材料,只得将邻居家围墙拆除运输材料,申请人主张的陶粒砖费用18424元、沙子水泥200元是用于给邻居家重新垒墙而产生的费用;因工期拖延造成申请人多付了建房款42120元;因被申请人将通道堵住,造成推土车不能通行,支付推土车费1200元,有派出所录像为证,原审法院没有调取当时的录像,没有查清事实。二、虽然申请人家位于被申请人家东北方向,但从被申请人家的后窗可将申请人家中情况一览无余,申请人无法自行采取保护措施。三、派出所对我说出警记录和录像一样不少,但原审法官没有给我出警记录和录像就作出判决,被申请人出示李广生的假证,没有手印,李广生的生字写错了,做假证应承担法律责任。综上,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主张因被申请人堵住胡同造成工期拖延多付建房款42120元,无法运输建房材料将邻居家围墙拆除产生陶粒砖费用18424元、沙子水泥200元等重新垒墙费用,支付推土车费1200元等,对此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原一、二审判决未予认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所盖楼房后面留有窗户系房屋居住的合理需要,不存在非法侵扰再审申请人私人生活的主观过错,不构成对再审申请人隐私权的侵犯。再审申请人所称出警记录和录像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原审法院未予调取不影响本案结果。综上所述,李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郎立惠代理审判员  张玉梅代理审判员  李冠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