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刑更2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信耀奇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信耀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刑更2009号罪犯信耀奇。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0)滨港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信耀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10)二中刑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天津市滨海监狱于2016年8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9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于9月7日至9月12日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滨海监狱认为,罪犯信耀���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2014年至2016年二季度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表扬2次,单项奖励2次的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一年)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个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信耀奇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信耀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至2016年二季度先后获得不同等级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信耀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信耀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8万元不变。(刑期自2010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业香审判员 孟晓兰审判员 朱 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房利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