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仲执字第000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李小军与重庆华英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华英运输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国内仲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军,重庆华英运输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重庆华英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仲执字第000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小军,男,汉族,1978年6月18日,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重庆华英运输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注册号500101300151723-1-1,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锦绣苑1号。负责人王利民。被执行人重庆华英运输有限公司,注册号5001030000877951-1-1,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朝东路34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龚太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小军与被执行人重庆华英运输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重庆华英运输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蒲昌渊代理审判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田建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