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执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朱儒平与重庆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儒平,重庆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川1602执1143号申请执行人朱儒平,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1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国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39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朱儒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3992号民事判决书的���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条件具备时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再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昌学审 判 员 李云华代理审判员 蒋幺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