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02执19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崔中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崔中秋,沧州市盛世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沧州市盛世达进口贸易有限公司,崔风龙,赵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02执19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刘世忠。委托代理人:卢相勇,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崔中秋,男,汉族,1961年9月生,住沧州市新华区。被执行人沧州市盛世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所在地:沧州市运河区光荣路21号。法定代表人:赵洪艳。被执行人沧州市盛世达进口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沧州市新华区金阳新天地A座48号。法定代表人:崔风龙。被执行人崔风龙,男,汉族,1986年4月2日生,住沧州市新华区。.被执行人赵红艳,女,汉族,住沧州市。本院执行申请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沧州市盛世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沧州市盛世达进口贸易有限公司、崔中秋、崔凤龙、赵红艳借款合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凤龙、崔中秋、赵红艳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万元人民币,交付执行费6225.51元人民币,余款申请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凤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士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