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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6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6056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林某某,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委托代理人:任某某,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3元,原告刘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朱绍清审 判 员  傅 妮人民陪审员  张 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伟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