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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民初2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焦作市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25民初2520号原告焦作市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新洛路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阚士虎,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胜利,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住所地:温县太行路21号。诉讼代表人白伶俐,经理。原告焦作市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远华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下称财险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远华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财险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宋世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胜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财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远华公司诉称,2015年6月23日,原告为其所有的豫H×××××号挂车在被告处办理了商业险,其中车损险限额73260元,并办有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2016年6月5日4时40分许,吴永金驾驶皖K×××××/皖K90**挂半挂车自北向南行驶至机西高速西半幅96公里加500米处时,追尾撞击由朱华志驾驶的豫H×××××/豫H×××××挂半挂车尾部,造成吴永金死亡,两车及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2016年6月22日,周口交管支队高速五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永金负事故主要责任,朱华志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车损经交警机关委托鉴定为19120元,被告应在车损险内赔偿原告。特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在车损险内赔偿原告损失19120元。原告远华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两组证据。第一组证据为原告将豫H×××××挂半挂车在被告处投保的机动车保险单、豫H×××××/豫H×××××挂车辆行驶证、驾驶员朱华志的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以该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及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责任的划分情况。第二组证据为车辆鉴定评估报告书、修理清单。原告以该组证据证明原告在事故中的损失情况及应由被告赔偿的范围。被告财险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由于被告财险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和对原告主张的认可,原告所举证据前后关联一致,能以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本院确认原告所举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结合原告举证及证据分析,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5年6月23日,原告为其所有的豫H×××××挂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其中投保车辆损失险7326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自2015年6月30日0时起至2016年6月29日24时止。2016年6月5日4时40分许,吴永金驾驶皖K×××××/皖K90**挂半挂车自北向南行驶至机西高速西半幅96公里加500米处时,追尾撞击由朱华志驾驶的豫H×××××/豫H×××××挂半挂车尾部,造成吴永金死亡,两车及皖K×××××/皖K90**挂半挂车所载货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经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五大队调查处理,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周公交高认定(2016)第56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永金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朱华志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的豫H×××××挂车的车辆损失经交警部门委托河南省易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为1912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被告太平洋公司应在原告远华公司投保车辆出险后及时合理地作出理赔。本次事故中原告远华公司的车辆承担次要责任,被告财险公司在对原告远华公司的车辆损失19120元在车辆损失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后,就其中的70%即13384元享有向三者车皖K×××××/皖K90**挂半挂车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焦作市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19120元。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13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世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朋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