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民初字第3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米泽亮诉被告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泽亮,四川尧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杨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3504号原告:米泽亮,男,汉族。被告:四川尧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卓筒大道(中国电信四楼)。法定代表人:黄昌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许明荣,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玲,女,汉族。被告:杨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泽亮诉被告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泽亮于2016年9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米泽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米泽亮负担审 判 长 何 杰审 判 员 杨小平人民陪审员 曾小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文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