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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民初字第3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米泽亮诉被告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泽亮,四川尧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杨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3504号原告:米泽亮,男,汉族。被告:四川尧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卓筒大道(中国电信四楼)。法定代表人:黄昌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许明荣,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玲,女,汉族。被告:杨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泽亮诉被告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泽亮于2016年9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米泽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米泽亮负担审 判 长  何 杰审 判 员  杨小平人民陪审员  曾小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文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