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民申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丁建英、杨凤琴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丁建英,杨凤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民申12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建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静,天津益清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慧慧,天津益清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凤琴。再审申请人丁建英因与被申请人杨凤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民终1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丁建英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请求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民终12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和第三项,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丁建忠生前的医疗费票据和离婚诉讼费、律师费的票据可以证明丁建忠的花销远超其退休金收入,可以证实丁建忠的大额医疗费只能是由丁建英垫付的。2.二审判决未考虑丁建忠的日常生活开支、租房、伙食费、医药费等支出,仅以丁建忠的退休金额超过丁建英主张的29117.34元垫付医疗费为由,对丁建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杨凤琴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丁建英申请再审的事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新证据问题,丁建英作为新证据提交的丁建忠医疗费和离婚诉讼费、律师费的票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并非因客观原因当时不能取得或提供,不属于新的证据,且上述证据不能证明丁建英的主张。故丁建英提出的有新的证据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关于垫付医疗费的认定问题,丁建忠有固定的退休收入,且自2011年8月以后丁建忠的工资一直由其本人领取,丁建忠自2011年至2015年期间的退休收入超过其该期间的医药费支出。另外,丁建英并未提出其他证据证明存在为丁建忠垫付医疗费的事实。二审法院根据以上情况,对丁建英要求杨凤琴偿还垫付医疗费29117.34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丁建英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丁建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黎志飞代理审判员 韩 涛代理审判员 杨德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