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2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高榆与张建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榆,张建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783号申请执行人高榆,男。被执行人张建方,男。本院执行的高榆与张建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320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建方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建方应向申请执行人高榆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0万元并支付从2013年4月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375元、保全费3520元、执行费17230元。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0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7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小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