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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民终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庞青华与王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辉,庞青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14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辉,男,1988年10月1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相云,三门峡市渑池县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青华,男,1971年2月11日生,汉族。上诉人王辉因与被上诉人庞青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6)豫1221民初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辉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相云,被上诉人庞青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6)豫1221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84元,上诉人王辉已预交,予以退还。审判长 杨 琼审判员 李小敏审判员 汤静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娇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