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执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湖南省现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湖南天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现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称湖南省安迅担保有限公司),湖南天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陈为哲,刘晖,吴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48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现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称湖南省安迅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综合楼5楼。法定代表人罗茜萍,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天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09号中远公馆1609号(机构代码证号:57222428-8)。法定代表人陈为哲,总经理。被执行人陈为哲,男。被执行人刘晖,女。被执行人吴志勇,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3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5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代偿款9890000元,利息2972200元,(前段利息从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为1691445元,后段利息以989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为1280755元),实现债权费用60000元,案件受理费91766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9138元,合计130981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天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陈为哲、吴志勇、刘晖的银行存款1309810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易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