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12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马丽英与赵肖、郑东新区白沙镇贵族足道会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英,赵肖,郑东新区白沙镇贵族足道会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2078号原告马丽英,女,1981年4月23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盐边县。委托代理人何伟,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艳楠,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肖,男,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郑东新区白沙镇贵族足道会所,住所地郑东新区白沙镇商都路白沙镇商都路北汉庭酒店二楼。经营者王传尚。原告马丽英诉被告赵肖、郑东新区白沙镇贵族足道会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法院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依法进行了多次送达后仍无法送达。法庭告知原告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但原告一直未能提供。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也未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也不同意向被告公告送达,致本案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被告,本院亦无法核实被告身份,视为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丽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回原告马丽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常美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亚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