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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6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四川吉峰联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董琼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吉峰联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董琼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6892号原告:四川吉峰联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法定代表人:杨志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彧,男,汉族,1968年9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董琼林,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原告四川吉峰联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董琼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吉峰联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吉峰联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董琼林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吉峰联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四川吉峰联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熊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