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4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郎某某刑事退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65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被执行人郎某某,男。杨某某申请执行郎某某刑事退赔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郎某某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被执行人郎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4执6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审判员 段边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