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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5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郭志银与蔡有洪、赵立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银,蔡有洪,赵立萍,蔡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5756号申请执行人郭志银。被执行人蔡有洪。被执行人赵立萍。被执行人蔡骏伟。原告郭志银与被告蔡有洪、赵立萍、蔡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6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志银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蔡有洪、赵立萍、蔡骏伟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志银未实现债权10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蔡有洪、赵立萍、蔡骏伟查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575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韬代理审判员  吕 璎代理审判员  王伟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潘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