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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执9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舒辉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辉莉,湖北暖山艺术酒店有限公司,魏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9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舒辉莉。被执行人湖北暖山艺术酒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魏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202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湖北暖山艺术酒店有限公司、魏智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6198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江和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   亚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