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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3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盐城市大丰区新健糖烟酒有限责任公司与梅新生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大丰区新健糖烟酒有限责任公司,梅新生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3824号原告:盐城市大丰区新健糖烟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健康东路4号。法定代表人:杨金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丰,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新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大丰区新健糖烟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健糖烟酒公司)与被告梅新生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新健糖烟酒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健糖烟酒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健糖烟酒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新健糖烟酒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杰代理审判员  奚锦静人民陪审员  吴 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