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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靳春江、曹喜旺、刘玉民等三人申请执行李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春江,曹喜旺,刘玉民,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商都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89号申请人靳春江,男,汉族,50岁,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北县张北镇。申请人曹喜旺,男,汉族,66岁,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北县城关镇。申请人刘玉民,男,汉族,40岁,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北县。被执行人李君,男,51岁,汉族,商都县农行职工,现住商都县七台镇。本院在执行靳春江、曹喜旺、刘玉民等三人申请执行李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部分履行,申请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商民初字第58号判决书的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下落及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亚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