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4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吴树金与沈桂生、沈六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树金,沈桂生,沈六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4民初447号原告:吴树金,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涛(吴树金之子),汉族,干部,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沈桂生,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沈六理,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吴树金与被告沈桂生、沈六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沈桂生、沈六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树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沈桂生、沈六理偿还其借款本金72121元及利息(利息以月利率2%自1998年9月5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事实和理由:1998年9月5日,沈桂生在与沈六理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借条向吴树金借款72121元,并约定月利息2分。至今,沈桂生、沈六理尚未归还借款及利息。双方约定的借款及利息应当偿还,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债务均负有清偿责任。现吴树金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沈桂生、沈六理没有答辩。诉讼中,吴树金向本院提供了《借条》一张,证明沈桂生于1998年9月5日向吴树金借款72121元及约定月利2%的事实。本院认为,吴树金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开庭审查未发现瑕疵,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沈桂生于1998年9月5日向吴树金借款72121元,并约定月利息2%,由沈桂生出具一份《借条》给吴树金收执。沈桂生与沈六理系夫妻关系。综上所述,沈桂生向吴树金借款72121元的事实,有书证为凭,可予确认。沈桂生与吴树金之间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约定月利息2%,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沈桂生与沈六理系夫妻关系,且本案没有证据表明此笔债务系沈桂生的个人债务。吴树金请求沈桂生、沈六理付还借款72121元并支付利息,依法应予支持。沈桂生、沈六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沈桂生、沈六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付还吴树金借款72121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72121元,按月利率2%,自1998年9月5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26元,由沈桂生、沈六理负担。沈桂生、沈六理应负担的费用由吴树金先代为交纳,执行时再由沈桂生、沈六理付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上游审 判 员 张玲玲人民陪审员 黄金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超新附相关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申请执行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