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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7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永庆与被执行人尚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庆,尚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7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庆,男,1975年5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尚晓,男,1975年12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庆与被执行人尚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尚晓系垣曲县农委工作人员,本人有工资收入,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尚晓在银行的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薛红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