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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30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包艳诉王春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艳,王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0672号原告:包艳,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丽,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女。原告包艳与被告王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立案后被告王春将原告包艳主张的案款10万元以及原告包艳预交的诉讼费用1150元交至本院。原告包艳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包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王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于素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敬赛 搜索“”